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照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的; 
㈡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㈣违反规定审批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㈤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答复的; 
㈥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