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或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㈡超出定点服务范围,擅自承揽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业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㈢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㈣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㈤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