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㈠为参保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 
 ㈡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 
 ㈢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㈣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㈤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㈥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㈦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