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异地转诊、转院的,应当由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方可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未经核准转诊、转院治疗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报销凭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