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原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从目前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只有272个,涉及的职工只有2.68万人。主要原因市原规定缺乏约束力,用人单位考虑利益,缺乏建立积极性。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但部分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难以完全解决。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解决部分重病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因此,新《规定》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及非财政收支统管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