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为减轻职工个人负担,这次修订,对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作了调整,个人自负比例比原来有所降低。5000元以下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8%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万元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5%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万元以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万元至2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仍减半执行。 
   医院级别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 注 
起付标准 500元 670元 84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5000元以下 12% 14% 16% 
5000-10000元 10% 12% 14% 
10000-20000元 10% 
20000-最高支付限额 5%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