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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报到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5-11-08 阅读:52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报到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派遣报到包括毕业生派遣、报到、二次派遣、改派。
第三条 毕业生派遣的范围是指市属中专学校和市广播电视大学(以下建成市属学校)应届非师范类普通中专毕业生和普通专科毕业生;毕业生报到、二次派遣、改派的范围是指应届非师范类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以下建成用人单位)接收的符合当年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毕业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毕业生的派遣工作,并负责全市毕业生的报到、二次派遣和改派工作。
第五条 即墨、平度、胶州、胶南、莱西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生源毕业生报到、二次派遣和改派工作。
第三章 派遣
第六条 毕业生的派遣是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的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对按规定修完学业的市属学校毕业生进行的派遣。
第七条 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派遣通知书〉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八条 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时需储具的材料主要包括: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
3、就业派遣方案。
第七条 毕业生派遣程序: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后,应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经毕业生主管部门签证后,将就业协议书及时交回学校。
2、学校将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所需的材料集中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
3、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对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报到
第十条 毕业生的报到是指毕业生接到就业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就业报到证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登记。
第十一条 毕业生报到需出具的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居民身份证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5、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还需持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 毕业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到,对自报到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不再办理派遣手续;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按时报到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将其退回学校或生源地。
第十三条 对五市三区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其派回生源地,毕业生持就业报到正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五章 二次派遣
第十四条 毕业生的二次派遣是指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被派遣回生源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了第二次派遣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毕业生二次派遣手续应出具的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同意的接收函;
3、居民身份证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对办理毕业生二次派遣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第六章 改派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改派是指对已经派遣的毕业生符合规定需调整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并以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在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予办理改派手续:
1、我市急需又无相应生源的外地毕业生;
2、在我市落实了就业单位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了签证手续,但因某些原因已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3、经核实确希用人单位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无故或变相拒收的毕业生。
4、在见习期内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毕业生需要调整的;
5、毕业生到青岛市辖区以外地区就业且原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同意放行的;
6、其他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改派的。
第十九条 办理毕业生改派需出具的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原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放行函或处理意见:
3、新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国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接收函,改派到青岛以外其他地区的还需加盖接收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专用章;
4、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毕业生改派期限为1年,见习期满后的工作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五市三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本区(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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