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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门诊
发布日期:2005-09-23 阅读:51968
1、参保患者申办大病门诊必须符合门诊大病病种和病情标准,所申请病种原则上应经过住院治疗,且该病种年需医疗费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门诊大病共43种,常见的为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高血压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支气管哮喘等。
门诊大病除结核病、重症肝炎、、肝炎后肝硬化、精神病等特殊管理病种必须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外,其他病种的患者可以根据病情及就诊需要在市属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2、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办理了门诊大病症的尿毒症透析患者、抗排异治疗患者、恶性肿瘤、白血病及精神病患者除外)医疗年度期满后结算医疗费,其中医疗费满5000元时,可以中途结算。
3、部分门诊大并实行限额计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基本医疗统筹金不予结算,由病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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