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