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内生育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手术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手术后的复痛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3.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月缴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