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帐户
   1、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非本市农民工按5%缴费的其个人账户按8%计)
   2、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即视为欠缴。欠缴月份不计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补记个人账户。从业人员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从业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从业人员在省内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跨省调动或行业外调动或行业外调入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
   4、出国定居、缴费年限不足或农民工一次性退保的,其养老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金或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