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通知》(青劳社[1999]50号)

   受理范围: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

   办理条件:(1)截止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2)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提报资料:国家下达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申请职工提前退休的书面报告和职工花名册、个人退休申请、职工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单位提报的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的,为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出退休审批表后,由企业填写省厅要求格式的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审批表。

   上报:将审查后的相关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