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受理范围:市内四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单位或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办理条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提报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办理程序:
   申请表格:申请单位可从窗口领取或网络下载《社会保险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其他材料提交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登记,并为其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社会保险登记证》工本费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