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通知》(青劳社[1999]50号)

   受理范围: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以及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1)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所从事的工种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提报资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退休审批表、公示证明、公示结果花名册、可享受优异待遇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反映不明确的,应提供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领取保健补贴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始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窗口人员受理单位提报的材料后,对第一次攻势无异议的拟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按下列标准进行审查:是否对拟退休的人员进行了第一次公示;是否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打印退休、退职审批表:对经过审核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由申请人到各区、市保险处业务一科办理减人手续(待退休、退职)后,携带待退休、退职人员档案到业务二科进行基本信息审核,同时提供该人员的现住址、户籍所在地住址以及未来进行养老金代发的银行帐号,打印出退休审批表。
   退休公示:申请人按规定对拟退休、退职人员进行为期10天的第二次公示。

   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符合退休条件、养老金计算正确的拟退休人员立即核准退休。申请人将已审批的退休、退职表送回各区、市保险处业务二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并通知申请人继续为拟退休、退职人员投保。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