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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开办审核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05-05-11 阅读:51150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375号)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开办技工学校的单位。
办理条件:
由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管理制度;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理,有足够数量和一定文化技术业务水平的专职生产实习课教师和文化技术理论教师;
具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独立校舍、实习、实验场所、国内先进的生产实习设施设备及工具、体育活动场所;
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具有完备、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和图书资料;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提报材料:开办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技工学校发展规划、设立技工学校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技工学校教职工花名册、学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件、有关部门对学校基础建设投入、学校规模、领导班子配备和学生人均经费标准的批复意见。
办理程序:
申领表格:申请人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网络下载《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按下列要求填写开办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后连同相关资料提报窗口工作人员: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开办规模、专业设置、校园面积、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实验、实习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教学设施设备、专职生产实习课教师和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学历层次、技术支撑与技能操作水平、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
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经审核及现场勘验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文上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核不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核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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