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受理范围: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申请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申办条件:
   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健全的教学、财务等管理制度;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36m2;有与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其中实习2人—工位;有足够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非个人申办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的,申办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担保单位;
   有独立的帐户和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开户银行中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社会培训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1名持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工培训须具有技师以上等级的实习指导教师。

   提报资料:
   1、《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主要教师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5、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6、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
   7、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8、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拟使用的教材;
   
   办理程序:
   申请表格:申请人从大厅窗口或网络下载《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按要求写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拟开办专业(工种)名称、层次等基本情况,连同相关材料提报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经综合审核及现场勘验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填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