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山东省职业技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

   办理条件: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有与鉴定工种(专业)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及检测仪器;
   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提报资料:《建立技能鉴定所(站)呈批表》、《建立技能鉴定所(站)申请书》、拟开办鉴定所(站)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拟开办鉴定所(站)工作人员花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办理程序:
   申领表格:申办法人单位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网络下载《建立技能鉴定所(站)呈批表》,按规定填写并制作《建立技能鉴定所(站)申请书》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基本情况;(3)申请鉴定的工种(专业)级别及配套设备设施;(4)鉴定所人员情况。
   
   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经审查及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制作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并填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不同意批准的,为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鉴定所(站)标牌和许可证工本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