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报告通知》(青政办发[2000]68号)

   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的上市公司或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国有企业。

   办理条件:1、企业设立在三年以上;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3、工资发放约束机制比较健全;4、企业按照“两低于”的办法为企业职工发放工资。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2、企业上年度《地方属企业劳动工资情况年报表》、企业前三年经中介机构核实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批文。

   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窗口工作人员应为申请人制作“两低于”办法工资基数核定表,并告知申请人将有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会鉴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应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其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