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99]77号)、《关于认真做好下岗职工退养安置工作的通知》(青保就办[199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

   受理范围: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的企业。

   提报材料:
   1、经批复的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的文件;2、《退养安置申请表》、《退养安置人员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及职工档案;3、解除合同报告书及《退养安置协议书》。

   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提前到窗口领取填写《退养安置申请表》、《退养安置人员花名册》和退养安置协议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退养安置申请表》上加盖“青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专用章”。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核决定:主管部门将退养安置信息传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经审核合格,工作人员在《退养安置人员花名册》上加盖”青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专用章”并将有关材料送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存档。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