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发[1998]31号)、《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设[2001]123号)

   受理范围:市属及市内四区有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的企业。

   提报资料:
   基础材料:《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费用呈批表》,下岗职工书面申请、《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书》、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报告书、《分流安置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保障费“三家抬”的企业需携带资金到位进账单。

   补充材料:除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需分情况提交以下材料1。1、下岗自谋职业的,需携带职工档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外单位就业的,需携带与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转失业的,需携带转移职工
档案的回执原件及复印件;4、提前出中心签订《协保协议》的,需携带经审核的《协保人员花名册》;5、审领经济补偿金的,需携带申领经济补偿金职工花名册、档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领:申请企业每月提前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前出中心专项费用呈批表》、《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申请经济补偿金花名册》、《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出中心有关费用汇总表》,并提报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对提交资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决定: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的,在《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前出中心专项费用呈批表》上加盖“青岛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费审批专用章”,并转交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费用。

   办理时限:每月1--5日受理申请,10--12日转交市财政,25--30日窗口拨付费用。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