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被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