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申请其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