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部工资局1964年8月20日(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