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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青岛市毕业生相关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27 阅读:42573
毕业生政策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考研及出国留学开具证明的规定
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非师范类)档案提取规定
关于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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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04〕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精神为依据,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努力拓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实施"111引才工程",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实现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心转移,促进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上新的台阶。
二、就业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普通全日制学校统招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就业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外地生源毕业生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就业须具有国家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
其中,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各级全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和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考试录用。
(二)对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用专业目录》的国家统招专科生,实行准入制度。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就业单位接收,主管部门同意,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就业。除此之外,对于外地生源的专科及中专毕业生,因我市供大于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不予接收。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三)师范类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就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地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应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还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录。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分专业宏观调控,由市教育局根据师资供求状况,于每年度初向社会公布积极引进和适度引进的专业目录。
三、就业、落户办法和程序
(一)就业办法。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法。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择单位就业。
(二)就业程序。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到就业单位报到并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进入见习期管理。
(三)办理改派。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自派遣到用人单位起,一年内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须按有关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解除就业协议,办理改派手续。
(四)落户办法。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或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审核手续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并持《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就业鼓励措施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按照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户口可落在用人单位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代理部门集体户上,其档案、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在人事代理部门,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代理转正定级、人事档案管理、保留相应身份、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人事服务工作,代理各种社会保险金交纳、出国(境)政审以及人才测评、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区市政府要积极为毕业生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街道)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对毕业研究生到五市三区范围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和落户手续,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人事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户口落入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集体户。有条件的区市还可积极探索创建毕业生实验基地、毕业生创业园等,为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施展才能创造条件。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公司的毕业生,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交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费减半收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四)鼓励毕业生深造学习。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市生源应届普通大专、中专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毕业后到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成人高校继续深造学习,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与其所取得学历相对应的《青岛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报到证》在青岛市范围内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
(五)帮抚"特优特困"毕业生就业。到毕业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省级优秀毕业生及特困家庭的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重点推荐就业。
(六)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可持《报到证》、《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五、就业管理服务
(一)实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网上登记办法。从2004年起,我市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网上登记办法。各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调整毕业生需求结构,按照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适当比例制订需求计划,登录"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网址:www.qdpb.gov.cn/qdbys)或"青岛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网"(网址:www.sfbys.qdedu.net)登记毕业生需求信息。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登记的毕业生需求信息审核后,在上述"就业网"向社会发布。对未按规定登记、核准需求信息或私自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将不予以办理毕业生接收、落户手续。对以虚假接收毕业生为目的,登计虚假需求信息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网上鉴证制度。凡来青就业的毕业生必须登录上述"就业网",登记个人信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后,由用人单位登录"就业网"办理就业协议网上鉴证手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远程打印程序为毕业生打印《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用人单位将接收函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返回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实行网上鉴证后,市、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以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鉴证意见。对未办理网上鉴证开具接收函的毕业生,我市将不予接收。
(三)建立大就业、大统计体系。市人事局、教育局要将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情况定期通报给市劳动保障部门,纳入统一的就业统计。
(四)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工作。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就业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1年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以及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并无法与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合同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或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或变相拒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要及时为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宏观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做好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培训工作。对我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就业指导、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各区市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且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标准或临时救助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低保或给予临时救助。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急需专业的要求,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六)规范毕业生档案转递程序。毕业生档案须由学校转递至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递至市教育局。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派遣期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转递至劳动保障部门。对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就业单位不得接收。对没有档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或未办理毕业生就业网上鉴证手续在青岛市范围内就业的,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的人员,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
(七)建立就业预测和薪酬指导机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定期对毕业生就业方向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布指导毕业生就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已就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就业薪酬情况,并对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用人单位在吸引人才、合理确定毕业生薪酬标准等方面提供参考。
(八)建立就业工作评估体系。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促进中专学校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培养体制,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的就业,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定期在全市中专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并作为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的依据,对评估不合格或就业率不高的学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现我市新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毕业生就业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3日印发
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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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入市落户条件简化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精神,现就我市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青政发[2003]78号文件规定,派遣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应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明、本人留存的就业协议书、学历和学位证及接收单位出具的毕业生报到证明信,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市落户通知书》(附件,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生源地市、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在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下同)单位就业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分别由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负责开具落户通知书;对在五市(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下同)和三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下同)就业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分别由接收单位所在市、区教育局、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的落户手续。
三、对在市区就业、属市区生源的毕业生,户口落回生源地公安派出所;属外地生源的,如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原则上要落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给予设立集体户口。市区生源的毕业生到五市三区就业的,户口可落回生源地公安派出所。
四、对已派遣到五市三区的毕业生办理改派后,应将户口落在改派后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已在原接收单位办理了落户的,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改派后的报到证开具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至改派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公安部门依据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出具的落户通知书,办理毕业生户口落户手续。对报到证上填写的就业单位与接收单位不符,或没有人事局、教育局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的,均不予以办理落户。
六、对见习期内,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以及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将本人户口、档案关系退回生源地,公安派出所凭市、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报到证上签发的改派去向开具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
七、各区、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毕业生落户工作的管理,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毕业生办理落户,无特殊情况的,应随时受理,随时办结,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给予答复。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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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青 人办发[2004]29号
各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青岛籍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就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青岛籍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失业登记范围
凡毕业半年以上仍未就业并有就业要求的青岛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1、需进行失业登记的青岛籍应届毕业生,应持毕业证、报到证和书面申请,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出具《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介绍信》(附后)。其中,户籍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应届毕业生,到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申请手续;户籍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应届毕业生,到所在地区(市)人事局办理申请手续。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应即时为其出具介绍信。
2、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其中,市内四区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五市三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3、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携带毕业证、报到证及失业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毕业生档案按档案转递规定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入接收单位。对于派遣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转入劳动保障部门。
三、工作要求
1、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形成政府统一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2、青岛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被学校派遣回青时,都应按照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化管理的通知》(青人办[2003]331号)规定,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登记并录入个人简历(网址: http://www.qdpb.gov.cn/qdbys)。对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毕业生,在回青办理毕业生报到、落户、二次派遣及失业登记手续前,均应办理补登手续。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考研及出国留学开具证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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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派遣期内档案在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存放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二、毕业生申请开具证明时需出具的证件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开具证明时应出具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考研及出国留学的相关证明;
2、在派遣期内已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合同(或辞职)还未重新落实就业单位的,开具证明时,需出具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合同(或辞职)的证明、报到证、身份证、考研及出国留学等相关证明。
三、下列情况不予开具证明
1、档案不在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存放的应届毕业生;
2、已有接受单位的应届毕业。
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
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非师范类)档案提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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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档案时间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下旬起提取;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其档案存放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处,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了二次派遣手续后提取。
二、提取档案需出具的证件
1、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提档函,并注明提档人姓名及提取毕业生档案名单(按规定应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应出具加盖代理单位公章的提档函及双方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并注明提档人姓名、提取毕业生档案名单及被代理单位名称);
2、被提档毕业生报到证;
3、提档人身份证。
三、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提取档案
1、在派遣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2、无提档函、被提档毕业生报到证、提档人身份证或提档人姓名和所提取毕业生档案的名单与提档函上所开具的姓名、名单不符的;
3、在派遣期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
4、未办理派遣或改派手续的毕业生;
5、非本单位接受的毕业生;
6、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
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
关于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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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环境,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2002]2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对我市各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实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内容
青岛市市辖区内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凡需接收应届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需求信息登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用人单位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南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到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及所需毕业生专业、学历、人数等。
二、登记办法
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各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填报《青岛市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表》,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并按要求制作成软盘(附件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需求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青岛市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用人单位,作为办理毕业生就业鉴证的依据。2002年及以前未接收过毕业生的"三资"、民营、非国家控股的股份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新注册成立的的上述单位,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从业证件等相关材料和复印件;应该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国有单位,应先征得代理机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同意再办理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编制空额范围内登记毕业生需求信息。
三、信息利用与发布
为保证毕业生需求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信息社会化,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区、市范围的毕业生需求信息汇总按照附件二的格式编制成软盘,报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对全市的毕业生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后,于12月在各种媒体和"青岛人事信息网"、"青岛市人才市场网"上向社会和学校发布。
四、有关要求
1、实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各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接收毕业生年度计划,认真履行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鉴证手续时,须持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青岛市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表》。对未经登记或无故逾期不进行登记接收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办理《就业协议书》签证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3、对以虚假接收毕业生为目的,登记虚假需求信息的单位,一经发现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2003年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登记时间:2002年11月25日-12月25日,报送地点: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香港中路8号,市级机关会议中心108室),联系电话:3870253。
二ΟΟ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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