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