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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5-02-24 阅读:41514
持有《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持有《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的个人可享受以下政策:
1、工商登记政策:凡除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外,免于工商登记,免缴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各项社会和行政性收费。
2、税收政策
(1)免于工商登记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个人,自领取《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税务登记(只填表、不收费,不发证);需办理工商登记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社区便民利民非正规就业项目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个人从事除搬家、房屋修缮、安全保卫外的其他社区便民利民非正规就业项目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商业综合保险: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且与劳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不少于1年,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包括: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险。保险费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为投保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万元。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48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支付50%。
4、社会保险补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市内四区“4045”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以青岛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的比例,给予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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