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下岗、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